法院:以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浪费司法资源
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并封存,随即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并10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驳回购买者10倍赔偿的诉求。购买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江小华(化名)诉称,其在某商贸公司处购买了贵州茅台酒10箱,共计60瓶,单瓶价格为950元,总价为5.7万元。后经贵州茅台厂家鉴定,上述茅台酒为假冒产品。江小华随即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5.7万元,并要求10倍赔偿57万元,此外还要求商家承担公证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江小华协同北京方正公证处工作人员在被告处购买了茅台酒,后在公证员见证下,贵州茅台的打假员对江小华购买的上述茅台酒逐瓶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被告则辩称,商品质量是生产者的责任与销售者无关,江小华购买商品之前就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且购买后对涉案的商品未进行使用就直接封存,可见其并非以生活需要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需要支付江小华10倍的赔偿款。
食品安全法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该条款,索要10倍赔偿是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在2014—2017年期间,江小华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索赔的诉讼。
该案中,结合江小华提前找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后又协同公证人员去购买茅台酒的过程,及其另有数十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因此法院对江小华购买涉案茅台酒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主张不予认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货款5.7万元,支付公证费2500元,驳回原告10倍索赔的诉求。
江小华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适用“10倍价款赔偿”的规定。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设立“10倍价款赔偿”制度的初衷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立的是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因此,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若该食品尚未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则属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只能追究销售者的违约责任,向销售者请求货物价款等赔偿。
法院表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适用10倍索赔的前提。也就是说,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若该食品尚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启动10倍赔偿,目的就是避免某些人利用该法律条款获取不正当的诉讼利益,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进而遏制生产者、销售者的积极性。
法院认为,江小华大额购买上述“贵州茅台”酒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此种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重要的是,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极大影响法院司法权威。江小华若出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需要,完全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江小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去年6月曾表示,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最高法要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业内律师介绍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即将出台,该条例意见稿中不认可职业打假人为消费者,对职业打假人持一种否定态度。因此,关于江小华一案的判决,可能代表着法院的态度。(来源:北京青年报)